【案例简述】
黄某因乳腺癌出险,手术后获得一份金额高达50万的重疾理赔金。
黄某夫妻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两人协商准备离婚,涉及财产分割,对方提出了分割50万的重疾理赔金,理由是当初的交纳的保险费属两人的共同财产。
【案例分析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2条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 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3条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 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。”
【案件结论】
理赔金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3条第二点,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,属于个人财产,离婚时无需被分割。(平安人寿江门中支供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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