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件简述】
B先生为其儿子C投保寿险,C有轻度残疾,投保后两年,保险公司接到报案C不幸身故,经走访公安机关证实B故意伤害C,B已锒铛入狱。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。
【案件分析】
保险法第43条明确规定:“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的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的,或者故意杀害被保人未遂的,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”。
本案是B为C投保,B故意伤害C,不论受益人是谁,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付责任。
另外一种情况,如果受益人是F,F故意伤害C发生保险事故,F就丧失了受益权,保险公司向其他法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,如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。
【案件结论】
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人,保险拒赔。
(平安人寿江门中支供稿) |